(2017)鲁0203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长玲、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长玲,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长玲,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于浩,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长玲与被执行人于浩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