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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王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02号原告高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被告王振,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霞(系被告王振之妻),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王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高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