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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金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09371。法定代表人张洪毅。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535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2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50027元,尚未履行人民币6532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