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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缪新春、林运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新春,林运华,林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缪新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运华,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云夫,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缪新春与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2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新春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缪新春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程序终结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运华、林云夫尚欠缪新春执行款8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