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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抚顺鑫振达饲料有限公司诉张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鑫振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抚顺鑫振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张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抚顺鑫振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541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