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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20

案件名称

泽仁扎西与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仁扎西,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961号原告:泽仁扎西,男,藏族,现住拉萨市。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泽仁扎西与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   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仁多布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