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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海宁中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姚敏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中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姚敏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中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硖尖公路天仙大桥,法定代表人:韩建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敏达,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中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敏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