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清文、李国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文,李国栋,郭云三,姜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文,男,1969年04月25日生,汉族,住成武县,现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69年01月27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郭云三,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姜春喜,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文与被执行人李国栋、郭云三、姜春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