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雨馨、王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馨,王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刘雨馨,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金锋,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5000元及迟延期���的债务利息。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及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尧审判员 孙 侠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