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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严欢、丘志新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欢,丘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严欢,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丘志新,男,住玉林市玉州区。严欢与丘志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丘志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严欢于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法院对求被执行人丘志新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严欢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严欢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丘志新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丘志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严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丘志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得道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审判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