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段远桂与罗晓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远桂,罗晓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558号原告:段远桂,女,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浩,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晓芳,女,生于1992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告段远桂与被告罗晓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段远桂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远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远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段远桂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