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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连军、朱连华与赵加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军,朱连华,赵加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831号原告朱连军,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朱连华,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眭红伟,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加荣,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军、朱连华诉被告赵加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夕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