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萬德福莒县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萬德福莒县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2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萬德福莒县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中路北侧青年中路西侧萬德福(浮来中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69338521L。法定代表人:张晓庆。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46号(正阳路与海曲中路交汇处,日照银行东港支行东侧)日照百货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936143。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萬德福莒县店,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