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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治恩与李永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恩,李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恩,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永峰,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永峰应支付申请人张治恩门窗款10000元,承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永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治恩案件款1005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韶清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