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开诚、戴智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诚,戴智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马开诚,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戴智尧,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开诚与被执行人戴智尧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北民三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北民三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