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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233号被告人朱海军犯聚众斗殴、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海军(绰号“醒宝”),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7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3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军犯聚众斗殴、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朱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2016年2月11日10时许,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赫洞村村民游某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与东冲村村民朱某某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在两村村道交汇处路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两人引发冲突。游某某打电话叫其父亲游某某(已判刑)到场处理交通事故,继而游某某父子与相继赶来的东冲村村民发生争吵并扭打。游某某打电话给其妻潘某某告知其本人及儿子被东冲村的人打了,叫潘某某从村里叫人来帮忙,东冲村村民亦陆续进村叫人帮忙,由此引发两村村民在此聚集。被告人朱海军得知后与朱某某(已判刑)骑摩托车赶到,随后从他人手中拿过一把管杀与本村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等人不顾现场公安民警劝解持械形成对峙,随后发生械斗。在械斗过程中,双方村民互相持管杀、铁棍、木棒等工具对砍、对打,此次械斗造成朱某某、游江峰、朱某某、朱某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朱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游江峰所受伤为轻伤一级,朱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朱某某等人所受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江锋、游燕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游某某、游某某、游某某、游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蒋某、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详单,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67、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公(法)鉴(伤鉴)字[2016]07、08、09号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聚众斗殴2016年2月12日1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已判刑)在电话中因欠唐某某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步行街广场斗殴。随后朱某某纠集朱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朱海军等人,被告人朱海军携带了一把匕首;谢某某纠集游某某(已判刑)与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三人各带了一把匕首赶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步行街广场。到后,朱某某问谢某某是不是“胖子”,并推其胸口,谢某某拿出匕首与朱某某打起来,游某某、伍某某见状也都拿出匕首与拿着匕首的被告人朱海军发生打斗,朱某某见状从旁边拿起小椅子与对方打斗。双方在追打中,谢某某、伍某某、朱某某、游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某右中腹部裂创,伤口贯穿至腹腔空肠两处穿孔,评定为重伤二级。右侧头顶部裂创,评定为轻微伤;伍某某右前臂近腕关节处后侧裂创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背部裂创,评定为轻微伤;朱某某右下腹裂创,伤口贯穿至腹腔伴腹腔积血200毫升,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他体表裂创,评定为轻微伤;游某某左肘关节内侧裂创,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4月19日,斗殴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因斗殴受伤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均由各自负担,互不追究经济责任,互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杨某某、游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聚众斗殴参与人谢某某、游某某、伍某某、朱某某的陈述,本院(2017)湘1129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江)公(法)鉴(伤鉴)字[2016]01、02、03、21号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被告人朱海军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抢劫2017年2月6日16时许,朱某某(另案处理)因谢某某在其建立的抢红包微信群内抢红包后,未按群规定发红包且退出微信群,朱某某要求谢某某赔偿发还200元红包后,又找到被告人朱海军、朱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及朱某某女朋友王某某一起商量找谢某某要钱吃宵夜。随后,由王某某开车载着被告人朱海军及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把谢某某带上车,开至XX瑶族自治县火车站后方的一片空地上,朱某某等人要谢某某交出3000元,谢某某无法拿出钱,朱某某等人就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迫于无奈答应凑3000元交给朱某某等人,接着被告人朱海军及朱某某等人抢走谢某某800元现金及一台手机后离开。被告人朱海军于2017年2月6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朱海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军伙同他人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海军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应为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军海在抢劫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军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斗殴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朱海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军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刑罚计算的方法实行先并后减。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海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以内一次缴清)。(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美芬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