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子女抚养费1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678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