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阮丽沙、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丽沙,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阮丽沙,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怀路230号。法定代表人:严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阮丽沙申请执行中国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应受偿1006900.00元,已受偿770000.00元,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 东 平审判员 王 秋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