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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翔与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刘政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833号原告:李翔,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政杉,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李翔诉被告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政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世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