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翔与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刘政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833号原告:李翔,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政杉,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李翔诉被告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政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世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