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金敏华、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敏华,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敏华,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良,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忠,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敏华与被执行人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近况,并前往其家中传唤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