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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吴国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吴国端,吴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建设路、西洋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85486169-9。代表人刘滨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苏,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吴国端,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被执行人吴明珍,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国端、吴明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拍卖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申请执行人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4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武审判员 王 捷审判员 施添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