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元奎、侯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元奎,侯志敏,陈强,陈德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元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志敏。原审被告:陈强。原审被告:陈德喜。再审申请人王元奎因与被申请人侯志敏、原审被告陈强、陈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元奎申请再审称,首先申请人系担保人,涉案借款的主债务人为陈强、陈德喜。申请人对于主债务人是否收到借款以及收到借款的具体数额并不知情。另外,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一直在家居住,未收到原审法院的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原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最后,据向原审被告所了解的情况,本案借款已经清偿完毕。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应当免除。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侯志敏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陈德喜提交意见称:仅收到被申请人借款收到了25800元,其中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42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于其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并在借条之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事实并不否认,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虽主张其对本案主债务人是否收到借款不清楚,但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借条作为证据,陈德喜在本案复查过程中亦认可收到借款25800元,虽其所主张的数额与借条上所写数额不一致,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向陈德喜支付借款30000元,并无不当。另外,关于本案的送达问题,申请人当庭确认原审传票邮寄地址为其家庭住址,但据邮局回执显示邮寄状态却为“无人接收”。原审法院在此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元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姿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