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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卜岩峰与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岩峰,褚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783号之一原告:卜岩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褚瑞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卜岩峰与被告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卜岩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岩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