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卜岩峰与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岩峰,褚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783号之一原告:卜岩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褚瑞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卜岩峰与被告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卜岩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岩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