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德利轮胎橡胶经销部、喻德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德利轮胎橡胶经销部,喻德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868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德利轮胎橡胶经销部负责人:喻德齐。被告喻德齐,,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德利轮胎橡胶经销部、被告喻德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南昌市青云谱德利轮胎橡胶经销部、喻德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630.5元,由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