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卫平与许雨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平,许雨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790号原告吴卫平,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许雨果,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生,住尉氏县。原告吴卫平与被告许雨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支付未在合理时间足额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11月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未答辩且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给被告现金8000元外,又通过中国工商银商转账192000元,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用款期限到2015年12月8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借原告款20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雨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卫平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许雨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卫平逾期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磊代理审判员 闫俊锋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俊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