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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晨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海,曹勇,刘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30号申请人:张东海,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曹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晨松,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法院(2016)鲁172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晨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晨松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