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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韩庆田、韩智超、鲁统花、唐述尚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271号本院在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韩庆田、韩智超、鲁统花、唐述尚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韩智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韩庆田承担连带责任;二、韩庆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8914.66元;三、鲁统花、唐述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820.57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韩庆田、韩智超、鲁统花、唐述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