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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万平与赵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万平,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吉万平,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万平与被执行人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凯名下的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凯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