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与吴刚、袁才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吴刚,袁才銮,王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89646-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58号。负责人:蒋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袁才銮,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王国清,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刚、袁才銮、王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大商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