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日芬、张绪升与王臣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日芬,张绪升,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贾日芬。申请执行人张绪升。被执行人王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日芬、张绪升与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苟鹏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