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刑初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凤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凤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刑初415号之二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凤兰,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6)鲁1002刑初415号之一刑事裁定,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祝凤兰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祝凤兰已被抓捕归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