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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付志,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住平原县恩城镇郭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付志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5月27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郭付志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于2017年6月2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付志名下无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426民初894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