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王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地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负责人:吴志阳,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明德,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魏金木,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魏坤明,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王明德、魏金木、魏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德、魏金木、魏坤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银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