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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钱运玲与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钱运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6600号反诉原告:郑荣,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钱运玲,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运玲诉被告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反诉原告郑荣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钱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灼、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已另行裁定),本院对反诉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被反诉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签署的《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3、判令被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9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原告承担。庭审中,反诉原告将第3项反诉请求损失数额明确为:1、付给托管公司的违约金3800元;2、自实际腾房之日至本案开庭前的实际房租损失17100元;3、律师费23000元。事实理由:2016年8月2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以58万元购买反诉原告位于二七区××、××通路北××院××楼××单元××房;反诉被告以按揭贷款方式在房本下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反诉原告共同到贷款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12万元,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买卖合同签署后,为保证房产在日后的顺利交付,2016年8月30日,反诉原告提前解除了与郑州乐居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托管合同》,并支付违约金3800元,至今房屋仍处于空置状态。2017年2月13日,反诉原告拿到房产证后,多次催促反诉被告按照合同履行贷款审批及付款义务,并于2017年3月27日按照房产中介公司通知到银行与反诉被告办理面签、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发现与其签署相关手续的相对人由被反诉被告变更为廉洁,随后反诉原告告知房产中介公司,不同意变更购房人。后在反诉原告多次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4月19日,反诉原告委托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邮寄律师函给被反诉原告及房产中介公司,督促被反诉原告尽快履行合同。反诉被告反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明确表态不再履行合同,故依法向贵院提起反诉。反诉被告钱云玲辩称:一、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反诉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诉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在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一直消极办理房产证等事宜,致使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才拿到房产证,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拖延半年之久;四、合同无法根本履行的原因在于反诉原告在2017年2月16日、17日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我方得知后,也向中介公司表达了要求解除合同并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的意愿,反诉原告在一个月后得知反诉被告可能受到限购政策影响时,忽然通过中介转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此时,我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我方不信任对方,所以提出如果可以将合同买房更名为反诉被告儿子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买卖,如不能变更,则表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对此中介公司完全可以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反诉原告及反诉被告对双方在居间方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下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编号0000340)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2、《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反诉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人民币陆万圆整,其中佣金及代办费为13600元,余额为定金。……甲(反诉原告)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房本下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支付违约金壹拾贰万元整。甲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经济损失,乙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已交付的佣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3、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被告向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交付现金60000元,该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4、2017年2月13日,反诉原告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5、2017年2月16日,反诉原告郑荣在与居间方工作人员的通话中,明确表示其不想再出售房屋。6、2017年3月27日,反诉原告因反诉被告钱云玲改变合同购买主体为廉洁拒绝配合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审批手续。7、2017年4月19日,反诉原告致函反诉被告及中介公司催促双方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约定。后反诉被告钱云玲作为原告诉于法院。8、庭审中,反诉原告称反诉被告因郑州房屋限购政策丧失购房资格,反诉被告称其因反诉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已另行购置房屋,双方均不认可对方陈述,但对自己陈述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反诉原、被告及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于房产证下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2017年2月16日,反诉原告郑荣明确向中介方表示其不想再出售房屋,后三方又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因买方主体变更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事实清楚。本案中,反诉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卖房屋后,双方又在居间方主持下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双方并未明确达成共识,对合同是否变更也未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现反诉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反诉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反诉原告在房产证下发后两日即表示不再卖房,后反诉被告又以廉洁为主体申请贷款审批,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此期间与双方沟通情况并不清楚,双方亦未就此签订新的合同,导致原被告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反诉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反诉被告有明显过错或故意,故本案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违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反诉原告郑荣与反诉被告钱运玲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编号0000340);二、驳回反诉原告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费减半收取1389元,由反诉原告郑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