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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耀欣与张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欣,张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946号原告李耀欣,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张国安,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欣与被告张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欣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国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