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耀欣与张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欣,张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946号原告李耀欣,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张国安,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欣与被告张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欣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国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