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占毓辉、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毓辉,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占毓辉,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占毓辉申请刘建军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建军应支付申请人占毓辉案款260000.0元,承担执行费38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建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