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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祥素、吴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素,吴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素,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吴书堂,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申请执行人赵祥素与被执行人吴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6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吴书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祥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书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赵祥素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书堂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书堂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书堂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书堂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吴书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6331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春执行员 郑而华执行员 郑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