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737号原告:董某,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被告:沈某,男,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原告董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开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