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柏毅、李星烨与张建忠、李占平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再2号原审申请人:李柏毅,男,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审申请人:李星烨,男,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审被申请人:张建忠,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审被申请人:李占平,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李柏毅、李星烨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忠、李占平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626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内062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柏毅、李星烨于2017年8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柏毅、李星烨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柏毅、李星烨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项 鹏 举审 判 员 刘 晓 丽代理审判员 那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耀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