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毅与张瑞捷、张浩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毅,张瑞捷,张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孙毅,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瑞捷,女,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浩磊,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毅与被执行人张瑞捷、张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