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芳与陈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芳,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廖芳,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陈虎,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廖芳医疗费等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