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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程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6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共有的、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20××33(1-2)房产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共有的、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20××33(1-2)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