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程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6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共有的、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20××33(1-2)房产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二军与李娜共有的、位于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20××33(1-2)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