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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刘继峰、高妮、刘彩莲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玲,刘彩莲,刘继峰,高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性,汉族,1963年09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彩莲,女性,汉族,1966年09月出生。被执行人:刘继峰,男性,汉族,1983年05月出生。被执行人:高妮,女性,汉族,1982年12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晓玲与刘继峰、高妮、刘彩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协助将刘彩莲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王晓玲名下,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39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刘彩莲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王晓玲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