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陆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茂俊,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7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季茂俊,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陆俊,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季茂俊与被告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季茂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诉讼费3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青松石68号502室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中,本院经过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行上海松江支行、招行松江支行、中国银行松江支行等的银行开户,现本院已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执行中,本院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以及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中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华麟书 记 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