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元军与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军,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61号原告李元军,男,1968年3月29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浦区宏力大道路东南浦社区三期西大门路北C区32号。法定代表人佘宗廷,职务总经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军诉被告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元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7560元,由原告李元军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