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居委会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某,系院长。被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居委会。住所地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中大街路南。法定代表人:潘某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粪堆赵村居委会财产刑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