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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亚魁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魁,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亚魁,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984995-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朱亚魁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2017年3月1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783元,尚欠60783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812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