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明润申请执行蔡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润,蔡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明润,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蔡新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唐明润申请执行蔡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唐明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蔡新江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明润砂石运费19000元,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蔡新江应当交纳执行费185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新江名下一辆号牌号码贵B猎豹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蔡新江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参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