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建明、青岛福瑞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明,青岛福瑞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江建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福瑞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业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建明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瑞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57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26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在立案执行前自动结清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7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