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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912271017。被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53号18栋1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512019510。罗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清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杨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